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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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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山市企业燃气资质办理流程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办理燃气资质的流程如下:向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办理燃气资质的流程如下:
向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撤销后三十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中山市企业办理燃气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山市企业办理燃气资质所需材料如下:
对于新建燃气储灌站,应以《中山市液化石油气库布点规划》为依据,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建设、规划、劳动、消防、环保进行联审办理立项。申报建设燃气储灌站时应向上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立项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储灌站位置平面及四至图。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增加瓶装燃气供应站,需提供以下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
企业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供应站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站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核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供应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除外)的复印件。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瓶装燃气供应站变更(含取消),需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根据实际所需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如: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供应站名称时提供)。
提交《中山市燃气供应站(新建、改建、扩建)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变更供应站地址、变更等级时提供)。
瓶装石油气供应站标识(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取消时提供)。
中山市企业燃气资质办理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
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山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和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镇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燃气管理有关的工作。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依法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协助组织燃气行业人员培训工作。
在中山市办理企业燃气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程序如下:
设计文件取得劳动和消防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
到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到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 (管道)安装手续。
到建设部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燃气储灌站 (建设规模不得小于400立方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先办理立项手续,然后按前款第 (一)至 (三)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最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新建燃气储灌站应以《中山市液化石油气库布点规划》为依据,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建设、规划、劳动、消防、环保进行联审办理立项。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供气区域、许可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点等事项。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的施工、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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