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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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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准备材料概述一、进口许可证准备材料对于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
对于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原件,1份。
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原件,1份。
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原件,1份。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1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其他法定材料。
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一般应准备的材料包括: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原件。
属于招标管理的,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原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原件。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原件。
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出口商与委托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同类型的进口货物,其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可能需要提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特定材料。而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如上文所述,需要提供用途说明、设备状况说明、制造年限证明材料等特定材料。
出口许可证的材料要求也会因出口货物的种类、贸易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出口货物,可能需要额外提供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的认证文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除了一般材料外,还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原件。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设备状况说明和制造年限证明材料等,需详细阐述相关情况,以确保符合进口管理的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并与原件内容一致。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同样需要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出口配额文件、中标证明文件等应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出口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货物的详细信息。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时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和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进口用户”,无须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其他许可证的申请均需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对于自贸区企业和外资企业,可向发证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由发证机构直接注册进出口经营资格信息。
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且完整无遗漏。任何虚假或不完整的材料都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或延误。
对于某些特定的货物,如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等,其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可能有特殊的要求,需特别注意。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函、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 500 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 500 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 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 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 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30 号的规定执行。
线上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除在线填报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外,还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
属于配额招标管理的,应提交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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