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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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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西安市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相关规定西安市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政策文件。以下是一...
西安市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政策文件。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基本条件: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或讲义。
满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同时,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有关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其行业表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语文培训班”“初中二年级数学培训班”。
师资队伍:
根据培训机构开办的学科和招收的学员配备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场所。
培训项目、课程及资料: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课程相匹配的培训资料,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培训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涉及引进教学资料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
教学点设置: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市(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市(县、区)的具体设置标准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相关参考:
西安市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申请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包括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情况、办学资金证明、办学场所证明等。
提交申请: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审查核实: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作出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颁发证件: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发布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相关参考:
西安市教育局曾多次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白名单”。例如:
西安市教育局公布全市具有办学许可资质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共1009家,其中新城区96家,碑林区180家,莲湖区157家、雁塔区70家,未央区84家,灞桥区34家,长安区40家,临潼区60家,高陵区44家,阎良区36家,鄠邑区42家,国际港务区3家,蓝田县59家,周至县34家,西咸新区42家,高新区28家。具体名单可登录西安市教育局网站查询。
西安市教育局再次更新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白名单”,共有774所。
相关参考:
查询西安市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查询。
访问西安市教育局官网,查找相关公示信息。
相关参考:
西安市对培训机构办学资质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启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专项督查行动,对全市范围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全市范围内无证非法办学行为进行督查。
重点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进行规范。
对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达到办学要求的办理办学许可证。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奥数赛等行为进行打击。
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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