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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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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电子烟所需资质资金要求生产电子烟的企业需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这包括购置生产设备、原材料、支付...
资金要求
生产电子烟的企业需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这包括购置生产设备、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进行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技术和设备条件
企业应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这意味着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符合生产要求的设备,如电子烟组装设备、检测设备等。
符合产业政策
必须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遵循国家对于电子烟行业发展的规划和指导。
其他条件
还需满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办理机关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单独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受理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烟》国家标准
2022 年 4 月 1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
所有的电子烟产品都必须依照国标进行生产,按照国标允许添加的 101 种添加剂进行限量添加。
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 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 200mg。
对电子烟释放物中甲醛、乙醛、丙烯醛等物质的释放量进行了严格规定。
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申请类型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含重新申领许可证)、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适用范围
新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重新申领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
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
延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停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 3 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
恢复营业申请: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歇业申请:持证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补办申请:有效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机构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证办证条件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电子烟管理办法》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加强了对电子烟的监管,明确了电子烟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
《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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