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道路运输资质办理流程
一、基本要求
办理燕郊道路运输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客运,要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时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货运,要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需要在当地交通局申请办理公路货运经营许可证。如果是普通道路运输,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如果是运输特殊货物,需要办理不同许可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要有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表,股东名册,银行基本户,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公司名下要有车有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注册资金。要有相应的货运车辆(1辆及以上且具备道路运输证)、相应的驾驶人员(驾驶证+≤60周岁且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安全专职人员(法人担任一个,2名以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停车场地及办公场所。
二、申请材料
- 起三至五个公司名称。
- 全体股东的相关信息(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提供相关信息;如果公司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 公司注册的地址的房产证以及房产证(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的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 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 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可写 1 元至 1 亿元)。
- 确定好公司经营范围(参考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拟聘用外地驾驶员的须提供本市公安部门发放的《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凭证》。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开业申请书(准确表述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
- 相应类别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窗口领取填写)。
- 企业筹备情况简介(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
- 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 企业章程。
- 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驾驶员从业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 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 异地运输企业到燕郊申请开设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交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流程
- 提交申请:物流公司或运输领域的公司在开始运营前,需要向燕郊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 受理:交通局窗口在收到申请后,应在 20 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若决定许可,将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所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若决定不予许可,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 决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投诉。
- 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时间周期
办理燕郊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时间会因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时间会相应延长。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能会在节假日或者重要活动期间暂停办理或者延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工作,因此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作息时间和服务质量情况,以便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五、注意事项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有效期为 4 年,到期需换证。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应包含“道路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范围。
- 公司需通过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以及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的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 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到 1 万之间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货物运输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到 200 元之间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 4 小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