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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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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消防二级资质承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企业资产方面,净资产需在 6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如下: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根据相关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企业新办资质,一般从乙级(即二级)开始申请,成功后可承揽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消防设施工程。
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 2 项以上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和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3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由于目前提供的案例分析主要集中在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考试题目及讲解方面,对于消防二级资质承接的实际案例分析较少。但可以明确的是,在实际承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资质要求和相关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 号):
建筑业企业施工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是专业承包序列中的一个类别。获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构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执行。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业企业申请并符合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有申报一级资质的材料转送公安部消防局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及二级以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进行初审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过程中的专家评审制度,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其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从收到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二级及二级以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联合年检。
现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直接申报相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重新定级就位。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当企业的消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达到相应资质等级专业人员要求时,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不必申请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当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者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发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时,则必须申请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消防专业项目经理培训,按照建设部《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2〕建施劳字第 24 号执行。工程技术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考试,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和全国统一考试;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在组织首批消防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半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原颁发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废止。
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核发新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许可证、资质证。原由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许可证、资质证从资质就位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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