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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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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水产苗种生产资质要求一、资质要求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用...
一、资质要求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充足水源 生产场地需固定,不能随意变动,且水源要充足,以保障苗种生产的持续进行。水质必须符合渔业用水标准,这意味着水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如温度、酸碱度、溶解氧、重金属含量、有害微生物数量等,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以确保苗种的健康生长和发育。 二、优质的亲本 用于繁殖的亲本应来自原、良种场,其质量要符合种质标准。这要求亲本具有良好的遗传特性,如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强、繁殖能力高等,以保证生产出的苗种具有优良的品质和性能。 三、符合生产技术规程的条件和设施 生产条件包括场地的布局、池塘的大小和深度、养殖设施的配备等,都要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设施方面,如孵化设备、增氧设备、水质监测设备等,要能够满足苗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需求,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苗种的质量。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要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苗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亲本培育、繁殖、孵化、养殖管理、疾病防控等,同时能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苗种的质量符合标准。 五、原、良种场的特殊要求 如果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还需要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这可能包括更严格的亲本选育标准、更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更高水平的技术人员配备等,以保证原、良种场生产的苗种具有更高的品质和纯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46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许可证管理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一、生产场地和水源 生产场地要固定,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这意味着场地不能频繁变动,水源要能持续稳定供应,水质在各项指标上都要达到渔业生产的要求,如酸碱度适宜、溶解氧充足、有害物质含量低等。 二、亲本质量和 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要符合种质标准,要可靠,通常应来自原、良种场。这能保证亲本具有良好的遗传性状,从而提高苗种的品质和生长性能。 三、生产设施和技术规程 生产条件和设施要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包括池塘的布局、养殖设施的配备、孵化设备的运行等,都要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以保障生产的高效和苗种的质量。 四、专业技术人员 要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处理生产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进行有效的质量检验。 五、原、良种场的特殊规范 对于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除了满足上述一般条件外,还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详细要求,这可能涉及更严格的亲本选育、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一、水富县 在水富县范围内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水质检测报告、苗种场平面示意图、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资质证明等。 二、受理 种苗站审查材料,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补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 三、现场检查 种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生产条件和设施等情况。 四、审批 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批意见,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出具不予颁发意见书。 五、打印和送达 打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批准意见书交申请人,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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