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一、资质认定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若要获得资质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机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设立,并具备承担因检验检测活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工作场所应具备适宜的空间、设施和条件,以支持检验检测活动的正常进行。
-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校准和验证,以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涵盖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确保检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可信度。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这可能涉及特定行业、领域或检测项目的特殊规定。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概述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 评审组组建: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项目和专业类别,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一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按照专业覆盖和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组建。
- 评审准备:评审组在评审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资料,了解其业务范围、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情况,制定评审计划,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评审,并告知评审流程和要求。
- 评审过程: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应当按照评审计划进行,评审组应当认真审核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资料,了解其实际运行情况。书面审查应当认真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资料,
- 评审: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评估,并作出评审。
- 评审报告:评审组应当及时编制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审范围、评审过程、评审和建议意见等。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组负责人签字,并报资质认定部门审批。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要点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
- 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资质认定的范围和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和原则等。
-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了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也作出了规定。
-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了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措施。
-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明确了从业基本规范,独立性规定,持续符合能力要求,出具规定,人员管理规定,禁止性规定,报告标注规定,样品规定,档案管理规定,分包规定,保密规定。
- 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及分类监管要求,能力验证要求,信息公开规定,信息上报、问询告诫制度,注销规定,举报制度。
- 罚则: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违规的处罚措施。
- 附则:阐述了收费规定,解释权,实施日期。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要点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具有以下改革亮点和重点解读
- 改革亮点:
- 体现依法合规:强调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允许外资检验检测机构成立,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提高市场化程度。
- 减轻机构负担: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区分首次、复查评审差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 加强从业规范: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自律。
-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完善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告诫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 行为要求:
-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 应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 应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 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授权签字人应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 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
以下为一些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相关的典型案例: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案: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动车检测场所缺少足够的标识标线,无人行通道标线;检测用路试车道与隔壁驾校共用;驻车坡道无相应标识及防护措施;未见机构对检验人员的能力确认记录;现场对外检员进行实操测试,该外检员错误使用逆反射系数测试仪。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
- 巴州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该报告中引车员、登录员已于2023年2月离岗,且该报告中原始记录单签字均由他人代签。该检测站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
- 和田地区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