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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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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使用子公司资质投标的法律规定总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
总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这意味着子公司的资质是专属于其自身的,不能随意被总公司或其他实体所使用。
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通俗的讲,母子公司之间,“你的是你的,”,出了问题,彼此并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仅以它在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法律责任。
资质是国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规定中,关于企业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一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条件,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来完成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指的“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在某案例中,A 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一方面证明总公司知悉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也体现了总公司为 A 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A 分公司具备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也体现了总公司允许 A 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并对其投标过程提供技术支持的意愿。因此,A 分公司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性资格要求。根据以上两点,评标委员会对 A 分公司投标有效性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
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使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投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里有分公司的表述,没有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业界俗称总公司)承担。
资质和业绩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比较的重要因素。《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如果 B 公司与 A 公司是关联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B 公司可否持 A 公司的资质与产品授权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如果可以授权,那么被政府采购明令禁止的企业再单独成立一家公司或者委托别家公司、关联公司进行投标,政府采购禁令岂不形同虚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指的“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借用资质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可以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83 条的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据“提供虚假材料”来论处。说完资质,和资质一样,如果允许互相借用,也会带来不良后果。母、子公司之间,由于上述法律关系的原因,同样不可以互相借用。
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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