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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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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共享什么是建筑资质共享建筑资质共享是指将一些企业拥有的、未被全面利用的建筑资质授权给其他企业进行利用,以降低其他企业的资质...
建筑资质共享是指将一些企业拥有的、未被全面利用的建筑资质授权给其他企业进行利用,以降低其他企业的资质申请成本和提高效率的一种行为。与传统的建筑资质审核机制不同,建筑资质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互补,更加灵活和高效。例如,多个建筑企业或个人共用一份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模式,旨在减少资格审查时间、降低流程成本、提高企业专业承包水平、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发展。这种模式的出现,可以解决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建筑企业资质不足、工程难度过大、招标投标难度等。
住建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提出建筑资质信息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省级各系统全面打通,与全国平台互通互联!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提出建筑资质信息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
【山东建筑资质转让】精准对接,5大成功案例分析 - 航诺资质,本文围绕“山东建筑资质转让”的实践操作,通过分析五个成功案例,展示了精准对接在这一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案例表明,通过准确识别需求、高效匹配资源、遵循合法合规流程和实施风险管理,企业能够实现建筑资质的顺利转让,并借此扩大经营。
安徽建筑公司资质转让:精准对接10家成功案例分析 - 航诺资质,通过对上述10个成功案例的深度剖析,同时提醒广大建筑业同行,在资质转让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注重风险防控,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以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新疆建筑资质转让:精准对接,10大成功案例分析 - 航诺资质,本文针对新疆建筑资质转让的实践,通过对十大成功案例深度分析,揭示了“精准对接”在转让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及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案例研究涉及需求匹配、法规遵循、业务整合与发展成效等方面,旨在为业界提供合规、高效的资质转让操作范例和战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的规定,前述操作步骤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均需要注意相关风险和进行防范。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建筑资质的合规性分析及风险防范,根据建市〔2014〕79号文及建市〔2016〕122号文的规定,在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情形下,简化审批手续的适用条件为:“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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