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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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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吉林省建筑企业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吉林省建筑企业申请三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
吉林省建筑企业申请三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审批流程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 号)要求执行。
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资质到期的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二级资质的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
吉林省建筑企业三级资质的有效期情况如下:
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换证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 1 年的二级资质证书。2024 年 7 月 1 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领的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
吉林省建筑企业三级资质的维护要求包括: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吉林省建筑企业三级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以及相关规定,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2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3 月 24 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 号,包括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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