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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8: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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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间借款资质的定义企业间借款资质是指企业在进行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时,所应具备的合法条件和资格。企业间借款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
企业间借款资质是指企业在进行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时,所应具备的合法条件和资格。企业间借款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也属于企业间借款的范畴。
企业间借款资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目前对于企业间借款资质的获取流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且借款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该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同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在企业间借款资质方面,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特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同行业企业间借款资质存在一定的差异:
《规定》第 14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原则上要求出借方应以自有资金出借,但区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以及向其他企业和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出借两种情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时,“高利转贷”则可能无效;而从其他企业以及本单位职工所获得的资金,只要“牟利”即可能无效。
一方违反《规定》第 14 条前 3 项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而是要求另一方知道且应当知道该等违反情形,可见《规定》对于借款合同有效性的采取了相当包容的态度。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与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相类似,为应有之意。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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