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申请条件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硬件条件、技术要求、人员要求和试验条件等方面。
- 硬件条件
- 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
- 应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上。
- 具备三级以上砂子自动筛分装置,确保砂粒径<5毫米。
- 应有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水泥、粉煤灰掺合料等专用筒仓。
- 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 整个生产过程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
- 干混砂浆生产的砂子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
- 湿拌砂浆生产至少应配置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配置10个以上施工现场的储存罐。
- 技术要求
- 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 每一种砂浆产品应有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 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同性质的掺合料。
- 配合比设计应当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规定,并根据砂浆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 人员要求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试验人员、质检人员和现场生产一线工人应相对固定。
- 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
- 试验条件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其检验条件及检验项目,应当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的相关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 试验室应配有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有健全的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应有法定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办理流程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进行环评审批
- 申请与受理。
- 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 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 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 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 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混凝土运输车10辆;混凝土输送泵2台。
- 承包工程范围: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 报批申办:按资质标准要求准备相关人员和资料上报。
- 湿拌砂浆包括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防水砂浆四种,因特种用途的砂浆粘度较大,无法采用湿拌的形式生产,因而湿拌砂浆中仅包括普通砂浆。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骨料(如石英砂)、无机胶凝材料(如水泥)和添加剂(如聚合物)等按一定比例进行物理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以袋装或散装的形式运至工地,加水拌和后即可直接使用的物料。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审批部门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审批部门通常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例如在哈尔滨市,遵循这样的管理规定。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通常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相关法律法规
湿拌砂浆生产资质的管理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例如:
- 在哈尔滨市,有《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了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包括资质的申请、审批、变更、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 还有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为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四川省,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的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