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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09: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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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重组合并资质怎么办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时,其资质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
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时,其资质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数据共享,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间数据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企业申报流程。
这些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时,需要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其中,监理企业不考核非注册人员)。
建筑业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时,需要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以及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这通常是按照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企业主要人员应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记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比对。省内接收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也需要按规定进行考核。
这些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时,转出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该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工程。
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时,转出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且施工、监理业绩在全国一体化平台数据级别为B级及以上。工程勘察业绩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
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另需考核转出资质企业的工商注销方式、法律承续关系等条件。合并双方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时,应如实准确提交转出资质企业的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果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期满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要求执行。
这类企业在申请资质核定时,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核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施,核查不符合的,不予核准重组合并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
这类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规定执行。
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
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
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出省外,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时,其资质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并通过指定的平台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其业绩和人员的考核要求,确保符合资质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进行资质的重新核定或变更。这些步骤都是为了保证企业在重组合并后能够合法合规地继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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