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甲级资质的分类
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除这四个专业外,其他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甲级资质:每个专业分为甲级、乙级(部分由丙级),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只能承接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业务。
监理甲级资质的数量
监理甲级资质包括综合甲级和各专业的甲级资质。综合甲级只有一个,而专业甲级则根据不同的专业类别分别设立,目前监理现有 14 个专业,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每个专业都设有甲级资质。
监理甲级资质的具体要求
综合甲级资质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
-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 企业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监理甲级资质的审批流程
- 申请企业持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向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并签署意见。
-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受理资质申请,由建筑业协会经办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反馈到建筑管理处审核。
- 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交有关处室会审后,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 批准新设立的或资质晋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方可打印资质证书。
- 公告同时,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获得批准的监理企业资料转建筑业协会打印资质等级证书并通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建筑管理处领取资质证书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行业监理甲级资质的差异
不同行业的监理甲级资质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 经营范围: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接 14 个专业的所有监理工程业务,而专业甲级资质只能承接本专业的所有监理工程业务。
- 注册人员:综合甲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专业甲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0 - 15 人(具体看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 注册资金: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的注册资金要求不同。
- 申请条件:申请综合甲级监理资质必须取得 5 个专业甲级资质以及其他条件;申请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必须取得专业乙级资质以及其他条件。
补充信息:
- 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条件:
-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 2 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 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 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 30 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 10 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 3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 15 人具有 2 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5 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 3 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 5 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 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400 万元。
-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 1 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 审批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31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 5 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 62 号)。
- 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 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
-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
- 行政相对人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新立、延续条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 10%;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有与所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的设备、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已具有与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 变更条件: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
- 遗失补证条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
- 注销条件: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