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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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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其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其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资格分类、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制定目的
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适用范围
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认定原则
认定机构
资格要求
甲级资格
乙级资格
申请条件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申请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乙级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资格证书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业务范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备案要求
禁止行为
服务要求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收费规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认定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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