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根据《建筑法》,施工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的案例分析
以下为一些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的案例:
- 在某机械厂工程钢屋架倒塌事故中,事故主要原因是市场管理失控,建设单位随意发包,私人无资质承包,施工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该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主要责任由承包该工程的私人承包队负责,直接责任应由焊制钢屋架的个人负责。建设单位随意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姜堰市某建筑公司违规借出营业执照造成市场混乱,为引发事故创造了条件也属违法行为,应负有一定责任。
- 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更换瓦片和檩条工程承揽合同》,B公司将工程的劳务外包给杨某,由杨某聘请李某参与维修建设。李某在屋顶更换瓦片过程中,因解开安全带拿工具从屋顶跌落摔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30%的责任,杨某承担70%的责任,B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杨某,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A公司在未审核B公司企业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明知B公司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发包,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的责任认定
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的责任认定较为复杂。例如,在被告人甲准备在其位于某工业园内自建的仓库上加建二层钢结构的案件中,被告人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该工程,乙指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及工人丁到该工业园进行电焊施工作业,丙在电焊作业时引发火灾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三人的责任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一般来说,如果发包人明知道或应知道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而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工程的,当工人受伤的,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无力赔偿时,赔偿工人的损失。但是如果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的建筑公司的,那么在发生工人受伤的事情时,一般都与发包人无关了。
如何避免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
为避免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证书。按照《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承接工程,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仔细核实承包单位的资质情况,避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执法,对无资质承包工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无资质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 提高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了解无资质承包工程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业人员也应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参与无资质承包的工程项目。
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无资质承包建筑工程出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赔偿方式:
-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 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