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三级资质承包的业务范围
市政三级资质承包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且单跨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 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 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米以下热力管道。
- 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 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 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市政三级资质承包业务的要求
从事市政三级资质承包业务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 具备相应的市政设施建设与施工经验,承担过一定规模的城市市政建设项目。
- 具备专业的技术队伍和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市政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享有良好的市场口碑。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市政三级资质承包业务的案例分析
以下为一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投标案例:
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取得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工程的范围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例如,在某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投标中,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由于其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和经验,成功参与了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且单跨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的投标,并最终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资质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市政三级资质承包业务的办理流程
市政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办理流程一般如下:
- 在经营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一个工程类公司,注册资本金需要参照市政总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资金量,经营范围涵盖市政工程施工,提供办公场地证明和租房合同,必要时,需要房东出场配合。
- 按照市政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需要补充或者招聘二级市政建造师五年,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若干,中级技工 30 名,需要人社局网站可以查询。
- 准备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凭证;技术负责人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
- 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当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领取资质证书。每一个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都需要把一段时间申请的企业,集中进行审批,一般法定时间为 18 个工作日。
市政三级资质承包业务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和从事市政三级资质承包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建筑企业首次申请市政公用施工资质,必须从最低等级即三级资质开始办理,后期随着企业的发展,满足高级资质的要求以后可进行资质升级。
- 企业在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主要就是要提供的企业主要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相关资料。办理资质之前*好可以做到全面了解资质的信息,这样才会大大缩短资质办理的时间。
- 每个地区办理建筑企业资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都是会有所不同,以上内容,要以当地实际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