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爆破资质申请流程
一、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对于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 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对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同等级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 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 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二、所需材料
申请爆破资质需要准备丰富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如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申请表有所不同。
- 合法生产证明,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 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可移动储存库)证明,包括所有权凭证、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合格安全评价报告。
- 相关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如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职称证书等。
- 爆破作业人员证明,包括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及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以及与上述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 专用设备证明,如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等,以及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相关票据复印件。
- 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制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和登记制度、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文件,包括技术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工程技术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管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押运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审批流程
- 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 受理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 现场核对填写信息、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以及取证方式,检查申请人信息准确无误后打印受理回执,并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受理。
- 审核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填写正确,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审核内容包括从事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包含可移动库)的证明、相关管理、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质证明、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相关规章制度等。
- 受理后,窗口公文通知同级的治安支队(大队)到库房勘查。在审查审批期间,同级的治安支队(大队)将查验结果以公文形式反馈给受理窗口。
- 现场勘查合格的,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审批;不合格的由治安支队(大队)督促企业在审查审批期间完成整改,直至合格后予以审批、许可。
- 在治安支队(大队)现场勘查(包含企业整改)期间,受理窗口可同步依法审查资料,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书面函至治安部门审查,直至申请资料和现场勘查合格后予以许可。
-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时间周期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 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完整,且按照规定加盖公章。
- 安全评价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 申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审查工作,如有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或进行面试,应及时响应。
- 获得资质后,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和合法性。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六、相关政策法规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其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