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申请流程
申请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流程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准备申请资料:向省或者部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各地提交的资料有所区别。例如,北京的企业要在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查询需要申报的资料。网上申报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文件,如申报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明细、简历、组织机构图、检测人员明细、仪器设备配置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典型报告、试验场地证明、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培训证书、内审员证、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等。
- 书面审查:省或者部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 现场核查性评审:通过书面审查后,依据评审准则,由省或者部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 核发证书与公布: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部委核发资质认定证书、CMA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有关资质认定的申报表格亦可直接在该网上下载,目前很多省份都是网上申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申报资质认定前,检测机构需要按照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完成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否则各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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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应满足一定条件,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 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及变更表,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申请接收方式:网上接收,申请人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 批系统进行申请,新检测机构用户需进行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后,可使用该账号登录系统。
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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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获得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条件
获得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应体现检测相关内容,且不应包含生产、销售类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内容。
- 申请人具有固定的场所,能够提供出固定产权或租赁协议等证明。
-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如人员、设备。人员数量与拟申请的项目能力匹配,且不能在两家机构任职,在职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配置人员应包括: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和授权签字人至少1-2名(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有中级职称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具备丰富的检测经验,专科以上学历,理工科类检测项目相关专业。检测人员至少3名(可在机构内部兼任其他岗位),理工类检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关的检测工作经验2年以上。设备:设备与拟申请的能力范围有关,具体看方法标准要求。实验室应当配备拟申请项目标准所需设备,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MA相关要求。
- 具备申请认可技术能力相应的检测经历,申请人申请的检测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申请的项目为实验室主要业务范围。
- 实验室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 进行过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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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要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作用
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具有重要的意 作用:
-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识。
- 政府机构依据这些准确、权威的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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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认证机构
理化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省级认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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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