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建筑资质相关信息
哪些国有企业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 建设工程投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当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内容进行调整,只需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 社会抢险救灾工程
- 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
-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 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 临时性建筑工程
- 临时性建筑工程是指因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原因导致,需要进行临时性工程建造使用,并且其结构简易,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项目。如窝棚、工棚等棚屋,短期性的样板房、展览房等展示用房等。
- 军用建筑工程
- 军用建筑工程是指军事上使用的军事工程建筑物和工程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 文物保护工程
- 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称之为文物保护,而依法被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为文物保护工程。
-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诸表(原件),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公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 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议标批复(原件)。
- 高层建筑或大型项目(十六层及十六屋以上、20000 平方米及 20000 平方米以上)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提交初步设计审批证明(原件)。2001 年 9 月 l 日后开工的八层以上(含八层),5000m2 以上,18 米跨度以上的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施工图审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从 2002 年 1 月 1 日后开工的所有工程都应提交施工图审查证明。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 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 按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监理的项目,须提交工程项目监理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出示用品房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 建筑平、立、剖面施工图(原件,审查后退回)。
- 地质勘查报告(原件,审查后退回)。
- 施工单位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 缴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原件)。
- 缴交建筑企业管理费等收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申请施工许可证流程
领取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盖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颁发许可证,要补充的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也是 15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施工许可证成功的费用
- 规划设计费
- 施工图审查费
- 交易中心服务费
- 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
- 工程建设监理费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费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
在开工前半个月办理。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实施主体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主体编码 11152800MB15769685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二条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 2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2016 年 9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施工劳务资质。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