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维修资质的细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订
细则内容
根据《规定》,主要围绕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
- 备案制:维修厂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需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如果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应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 经营项目: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特定部件的维修工作。
- 连锁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技术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 黑名单制度: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
政策解读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技术和标准化委员会副秘书长底彦彬对《规定》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几个亮点:
-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取消维修资质,使得市场上的维修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避免了因资质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 推动高端业态发展:鼓励连锁经营,推动维修行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平台化方向发展。
- 加强环保重视:虽然在环保方面的规定不是非常详细,但涉及汽车排放检验等内容,表明了对环保问题的重视。
- 监管手段创新:引入了新的监管手段,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细则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次修订,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些变化包括:
- 维修资质变更:维修资质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后,维修厂需要满足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备案与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维修厂,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不符合标准的从业者,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 维修服务透明化: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 假冒伪劣配件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维修厂,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 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
取消维修资质的细则主要体现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订中。这些修订旨在简化程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监管,并推动行业向更高端、更规范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