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监理工程资质概述
资质序列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14 个专业工程类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专业监理资质标准(房建+市政)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承包范围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办理流程
- 申请企业持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向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并签署意见。
-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受理资质申请,由建筑业协会经办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反馈到建筑管理处审核。
- 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交有关处室会审后,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 批准新设立的或资质晋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方可打印资质证书。
- 公告同时,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获得批准的监理企业资料转建筑业协会打印资质等级证书并通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建筑管理处领取资质证书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
新设立监理企业
- 申请报告。
-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企业章程。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 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 监理企业聘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合同。
- 监理企业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证明。
- 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件(原件)。
- 其他规定的必备文件和资料。
监理企业资质晋级(转正)
- 申请晋级(转正)报告。
-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 监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 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的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件(原件)。
- 监理企业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监理主要业绩(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五方认证资料)。
- 监理业务手册。
- 其他规定的必备文件和资料。
监理企业增项
提供第五条第(一)项的 1、2、5、6、7、8 增项资质批准后,监理企业持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自治区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增项资质手续。
综合资质标准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
资质相关其他规定
-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
-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