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变更相关信息
一般情况
建筑企业资质通常不能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变更的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 12:00,下午 14:30 -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变更的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变更的办理流程
-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韦正、副本原件。
-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办理。
-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
- 主项资质由市住建委核准的企业,企业将变更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市建筑业协会直接办理变更并打印证书、盖章。
- 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的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仅限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金 6 个事项),企业将变更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市建筑业协会直接办理变更并打印证书,企业持打印后的证书和签署意见的变更资料至市住建委市场处盖章;针对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时,如遇到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及备注栏已打满,企业将变更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企业持变更资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至省厅政务中心,由省厅一并受理变更事项和换发新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企业另须省厅签署意见后,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新资质证书。
- 对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核准的企业申请除上述第三款第(二)条所列 6 个事项以外的事项,企业将所需资料报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企业持所需资料报省厅政务中心。
网上填报申请变更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格。注:企业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的,还需分别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和“国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核验纸质材料
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核验原件。相关部门核验后,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中加盖核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