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筑资质挂靠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企业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本质上是一种资质交换和利用行为,《建筑法》第26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上述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2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建筑资质挂靠合同有效性的相关规定
建筑资质挂靠合同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法签订的合同当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有合同工程要求具备的相应资质才能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资质挂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国内对建筑资质挂靠合同的判定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内关于建筑资质挂靠合同判定的案例:
- 在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中,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例如,在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案件中,原告袁吉坤挂靠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最终法院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 在另一起案例中,被告曹某某承包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无建筑资质将项目挂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后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资质挂靠合同无效的情形
造成建筑资质挂靠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承包商资质不够。一些建设企业负责人不重视自身资质或建设单位发包时不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导致施工单位主体资质不合格,最终致使施工合同无效。
- 挂靠行为屡禁不止。城镇无证经营工程队、个体建筑户通过向被挂靠方支付好处,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同时以内部承包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挂靠行为容易引发纠纷导致合同无效。
- 转包泛滥。转包是建筑分包领域的主要问题,因转包引发的无效合同纠纷占比较大。产生转包的主要原因包括建筑市场供求失衡、过度竞争以及资质等级制度导致的“寻租”行为。
- 阴阳合同横行。一方面承包商全盘接受发包人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发包人将合同作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导致施工合同只是应付行政部门的一纸空文,容易引发纠纷导致合同无效。
建筑资质挂靠合同有效的条件
建筑资质挂靠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不具备下列情形的,则挂靠协议可能是有效的: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