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三级资质企业”的详细确切内容。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资质管理部门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审批分级
- 供气能力在 20 万户以上(含 20 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 500 万平方米以上(含 500 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 供气能力在 20 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 500 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审查标准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
资质审查文件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
-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
- 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施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
- 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情况。
- 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 气源及热源情况。
资质审查阶段
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
资质证书相关
-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
- 《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供热三级资质企业”的具体内容,建议您进一步咨询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