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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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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是为了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提高设备维...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是为了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提高设备维修质量,维护设备维修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以下是关于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详细信息。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提高设备维修质量,维护设备维修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结合当前设备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是指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维修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修理、改造、安装(拆卸)、搬运以及咨询等内容。
第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是指符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包括资质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实行“一照一证”制,即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法人、单位、营业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为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未委托资质认证机构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定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八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的资质认证机构办理。
第九条 设备维修企业凭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按确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执行。行业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由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制定,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发挥社会团体为企业服务的作用。
第十二条 资质认证机构,可结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类别分为:通用类(I类)、专业类(II类)、咨询类(III类)、行业类(IV类)。
第十四条 各类别设备维修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I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在各种生产作业条件下使用,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机械、动力设备的维修服务。
II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数控设备控制系统,工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及智能化系统,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空气调节、设备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以及设备或系统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的设备维修服务。
III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管理咨询、评估,设备或系统的修理改造方案、故障诊断等软技术服务。
IV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行业性很强,属流程式可连续生产、加工设备、装置、设施的维修服务,如化工、冶金、石油、电力、电子、制冷空调等行业设备维修服务。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通用类(I类)、专业类(II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认证,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十七条 特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业务能力I类中国设备维修建筑企业,具有一级资质3年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n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一级资质3年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m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0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0名。技术工人不少于5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3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U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5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5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5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优秀。
第十八条 一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I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n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m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质认证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资质认证机构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详细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设备维修企业需要进行资质认证或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当地的设备管理协会或相关认证机构进行咨询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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