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山东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下是详细的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
一、资质许可权限
根据《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许可权限分为三个层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施工劳务资质;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申请资质的基本条件:
- 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资质升级和增项:
- 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资质申请材料:
- 企业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 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 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资质许可的决定: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 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 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三、资质标准具体要求
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其资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特级资质:
-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 企业净资产 亿元以上; -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一级资质:
-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 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3000万元以上; -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3亿元以上。
二级资质:
-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 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亿元以上。
三级资质:
- 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 - 企业净资产900万元以上; -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000万元以上。
四、资质管理规定
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的延续:
- 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资质证书的撤销:
-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销其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的注销:
-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等原因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
五、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的处罚: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证书的转让和出借:
- 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规定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通过上述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管理资质,避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