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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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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招标中的资质使用在招标过程中,涉及分公司投标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是分公司仅代表总公司进行投标,投标人是总公司,分公...
在招标过程中,涉及分公司投标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是分公司仅代表总公司进行投标,投标人是总公司,分公司的作用仅为代替总公司参加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流程;二是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标,此时,投标人是分公司,总公司与本次投标并无直接关系。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投标人是总公司,分公司只是代替总公司参加招投标流程,那么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实际上是总公司通过分公司这一分支机构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总公司的资质证明,并得到总公司的明确授权,是合法且有效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标,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则取决于总公司是否给予分公司明确的授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独立,其所有资产属于公司,并作为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分公司在参加投标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明确授权。这种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在授权书中明确分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
在评标过程中,业绩对应的加减分是针对投标人设置的。如果投标人是分公司,那么应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判断,而不是总公司的业绩。这是因为分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标,尽管它可能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但完成项目具体工作的事宜与总公司无直接关系。因此,分公司的业绩应当独立计算,不能与总公司的业绩混同处理。
在某行政事业单位网络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接受了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并认定分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对于业绩的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以分公司的业绩为准,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定加分。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在使用总公司资质的同时,其业绩应当独立计算,不能与总公司的业绩混淆。
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是可能的,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是合法的,因为分公司只是代替总公司参加招投标流程。
总公司明确授权:如果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明确授权,且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
分公司业绩独立计算:无论分公司是否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其业绩应当独立计算,不能与总公司的业绩混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应当确保其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记录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避免因资质使用不当而导致投标无效。同时,总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确保分公司在使用总公司资质的过程中,不会对总公司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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