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09-05 09:06:51
3119
内容摘要:黑龙江建筑资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五)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企业基本情况、工程业绩、人员变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质申请、审查、公示、公告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记录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以上内容摘自《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8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上一篇:黑龙江建筑资质分立合并
下一篇:黑龙江水电安装资质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