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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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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征求意见稿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适用范围: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细则。
检测定义: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一检测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申请检测专项资质不得超过 2 个;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申报资质的检测技术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经审核,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电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 5 年,检测机构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应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主动申请资质注销。对检测机构不主动申请资质注销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撤回该机构资质,并予以公示。
检测活动管理: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单位;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技术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加强检测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将检测活动各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不良行为予以公开。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范围不得超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类别,资质许可权限不得下放至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活动管理方面:检测机构应按照许可的资质证书中专业类别及检测参数范围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检测监管系统。
其他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规范跨省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及与其所开展业务有关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检测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建立检测信息化监管系统,指导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检测报告电子化,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提出检测机构人员培训的要求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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