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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09: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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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检测机构资质新标准以下是关于建筑检测机构资质新标准的详细信息:新标准的主要变化新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具体包括...
以下是关于建筑检测机构资质新标准的详细信息:
新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类别划分:将原来的专项资质和见证取样资质调整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类。
检测参数内容:调整了原有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4类专项资质,改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专项资质。
申报单位能力要求:增加了对申报单位管理水平、资历信誉、质量检测经历等要求。
主要人员要求:制定了《主要人员配备表》,明确了各项资质申报所需的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数量、工作经历、职称等要求,提高了主要人员的能力水平要求。
信息化系统管理:增设了信息化系统管理要求,申报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申报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新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标准 - 综合资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他4个专项资质。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的要求。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业务范围 - 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的具体业务范围将在后续文件中明确。
人员要求 -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编制等工作的人员。
过渡期安排 - 在过渡期结束前,检测机构应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为了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在过渡期结束前,检测机构应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新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和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各检测机构应根据新标准的要求,及时进行资质申请和重新核定,以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同时,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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