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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09: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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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住建部供水企业资质1. 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供水企业资质的详细信息: 资质定 管理城市供水企...
根据《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供水企业资质的详细信息: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是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这些资质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和管理。资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以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资质审查: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日综合供水能力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部核准并发证。
日综合供水能力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委托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发证,报建设部备案。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供水试运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这些证书。若企业遗失证书,需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城市供水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资质证书作废。分立合并后的供水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供水企业资质每五年复审一次,企业需在规定复审年份的三月底之前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不合格者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警告、吊销试运行证书或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下罚款: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是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的。以下是部分
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供水水源的防护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分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企业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电工、设备维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需具备上岗合格证。
需提供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 企业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和滚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 企业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电工、设备维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明细表及上岗合格证- 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室外给排水总承包要求市政专业资质,室内给排水专业承包则需要房建资质。
供水企业资质管理是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正常运作的重要措施。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申请、审查和复审,并确保在人员、水源、检测等方面符合资质标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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