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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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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以下是详细的资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资质条件。否则,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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