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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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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教育部办学资质鉴定办学资质鉴定是确保教育机构合法运营的重要步骤。一、取消部分证明事项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
办学资质鉴定是确保教育机构合法运营的重要步骤。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发布了一些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这些取消的证明事项包括:
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不再需要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董事或理事教育教学经验证明:取消了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不再需要提交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申请教师资格时,不再需要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也被取消,改为提交《个人承诺书》。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核查的重点包括:
招生和办学行为的规范性:检查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主要办学条件:检查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
分类核查:对于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其办学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开展分类核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公布的名录应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这一举措旨在保障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办学环境。
对于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以及未经生源省与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过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推动各地各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调整优化专业、规范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建立招生资质核查与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挂钩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学校,在安排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时予以重点倾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教育部在办学资质鉴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简化申请流程、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并确保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这些措施不仅减轻了申请者的负担,也提高了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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