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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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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相关政策文件及发布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43...
一、相关政策文件及发布时间
2017 年 7 月 13 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43 号),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
2021 年 6 月,住建部跟进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二、取消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的条款包括: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取消资质后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取消资质后监管措施包括: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四、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即可。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已无具体专业技术职称要求,但应满足招标文件、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造价企业资质的取消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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