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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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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无资质食品案例分享生产无资质食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以下是几...
生产无资质食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以下是几个典型的生产无资质食品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其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市局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单,有群众投诉信江区彭某某在自己住所内私自生产假冒肉制品,且异味很大,怀疑使用变质肉进行生产。市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暗访调查,并联系公安部门联合执法。9时,市局执法人员及公安干警共计40余人对鹰潭市信江区江北办事处信江村下边组彭某某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进入该食品生产加工点后,公安干警立即对彭某某和食品操作人员共11人进行控制,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生产加工点的原材料加工区、生产加工间、仓库、冷库等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生产的香嫩肉串(成品)489箱,用于制作香嫩肉串的食品原料鸡大胸肉共计108箱,10kg/箱;正在解冻清洗的鸡大胸肉190kg;红曲粉、咖喱粉、白糖、小苏打、食盐、味精、淀粉等物品;并对上述食品、调料及纸箱、竹签、印码机、电子秤等物品、设备进行扣押,对香嫩肉串进行抽样检验。经调查,彭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香嫩肉串(成品),数量为489箱,100元/箱,属无证产品,货值金额为48900元。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间,谭某某伙同成某某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具有降血糖功能的保健食品共计22套。上述保健食品一套两瓶,经检测,查获的保健食品中含有二甲双胍(明令禁止添加)化学药品成分。裁判结果谭某某、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谭某某、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向谭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 二百元;判处谭某某、成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情介绍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某坤祥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5元并处罚款50,000元。328号某新都汇斗门公司1F29、2F46、3F32卡的豆制品/熟食专柜进行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柜陈列有不同价格、规格的豆制品类食品,该批食品的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商”均是北京某坤祥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依法取得豆制品/熟食专柜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遂于当天对该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中路328号某新都汇斗门公司1F29、2F46、3F32卡内的豆制品/熟食专柜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熟食专柜作现场制作豆制品类食品, 并在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共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额为464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展示了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头等大事,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当注意甄别,理性购买,对“迅速起效”“神药”等噱头保持警惕,必要时应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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