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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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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资质的要求办学资质是指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学校,在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关审批机关进行登记和备案,并获得批准开展教育活动的资格证...
办学资质是指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学校,在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关审批机关进行登记和备案,并获得批准开展教育活动的资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关于办学资质的具体要求: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是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以及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所有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这些文件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信息。
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信息。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等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申请办学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举办者的资格、校长的任职要求、注册资金、办学场地和设施、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资格、决策机构的设立、办学章程和教学计划、财务人员的要求、特殊培训的审核以及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同时,还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严格审核和批准,才能最终获得办学许可证。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教育培训机构或学校能够在合法、规范的条件下开展教育活动,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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