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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0: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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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汽车金融服务资质办理条件以下是汽车金融服务资质办理的条件:基本条件1. 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
以下是汽车金融服务资质办理的条件:
出资人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且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信息科技架构: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营业场所和设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其他审慎性条件: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主要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的30%。
财务要求: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合规要求: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锁定: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禁止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就是汽车金融服务资质办理的详细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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