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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08: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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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 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企业资产: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以证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和执业资格。
技术装备:企业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以满足施工需要。
工程业绩: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工程业绩,包括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以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技术水平: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进行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还包括专业资质和等级资质。专业资质是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难度划分,如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等;等级资质则是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业绩划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企业在承揽工程时具有相应的限制和要求。
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的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资质是指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资质是指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资质。
以上就是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升企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能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这些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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