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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9: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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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沈阳市二级资质沈阳市的二级资质是指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时可自愿选...
沈阳市的二级资质是指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时可自愿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以下是关于沈阳市二级资质的详细信息:
受理: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携带材料原件和“告知承诺书”到审批部门与网上电子材料进行核实,审批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受理,并及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等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情况对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意见。
审批:根据信用查询意见由审批部门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核发二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在证书上予以标注),超期自动失效。
动态核查:在承诺期届满前1个月内,企业应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中申报动态核查,兑现承诺事项,经监管部门审定合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换发资质证书;逾期由监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确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整改的,企业应于承诺期届满前7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延期,延展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展期期间资质证书处于失效状态;整改合格后,由审批部门予以换发资质证书。
超期处置:若超过承诺期或延展期未兑现承诺,企业应自承诺期届满后或延展期届满后7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注销申请并承诺无开发经营行为,而后由企业履行自行注销程序,或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注销,其中企业自行注销的,应于申请之日起于15日内完成,未完成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注销;若企业在期限内未书面提出注销申请,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资质;对于被撤销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信用监管:未按期兑现承诺的行为作为失信不良信息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并与关联企业挂钩,其中对于被撤销资质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2年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不得评为A级以上等级。
以上就是关于沈阳市二级资质的详细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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