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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08: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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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委托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委托是指医疗器械的委托方(通常是注册人或备案人)将其产品的生产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受托...
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委托是指医疗器械的委托方(通常是注册人或备案人)将其产品的生产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受托方进行生产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委托方资格: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于非创新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委托方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或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受托方资格: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质量管理体系: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生产条件:受托方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合同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控制、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等内容。
备案机关: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备案资料: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 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备案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高风险医疗器械: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委托生产期限: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标明受托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终止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唯一性要求:委托方在同一时期只能将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委托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绝对控股企业除外)进行生产。
监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企业责任: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生产质量问题导致医疗器械出现安全问题,受托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委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委托生产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通过以上信息,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委托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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