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资质条例
人防工程资质条例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资质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建设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 资质分级与申请条件
资质分级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资质条件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乙级资质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丙级资质条件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3. 资质申请与审批程序
甲级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乙级、丙级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资质证书管理
资质证书有效期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资质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六)监理业绩表;(七)监理业务手册。
5. 监理工程师资格
监理工程师定义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6. 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举报与投诉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7. 附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