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检测资质的相关信息
根据最新的政策和规定,以下是关于建设部检测资质的详细信息。确保提供最准确和最新的指导。
1. 检测资质的申请流程要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然后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等,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填报和提交资质申请。
2. 分支机构的资质申请分支机构不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因为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4. 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对检测机构资质不再考核注册资本。
5. 计量认证的要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必须先取得对应的计量认证。在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办理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等资质审批事项时,对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中必须开展的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的审查,以对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参数、检测方法为准。
6. 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同时作为中级职称人员申报;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能同时作为中级职称人员申报。
7.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明申报检测机构资质,需提交个人教育培训登记表、检测人员能力确认及上岗审批表(样表可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的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
8. 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要求检测机构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工程类专业相关学历。如果所学专业非工程类,但已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作为有效人员申报。
9. 人员年龄限制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等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含已退休但未满60周岁的)。
10. 现场核查的要求在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增项、增加参数等检测资质审批事项时,除检测机构首次申请或接到举报有重大问题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对于检测机构首次申请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地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其人员、设备、计量认证等所有申报材料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11. 资质延期的办理在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经审核,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直接办理资质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上述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12. 资质的分立和吸收合并检测机构资质不可以申请分立、吸收合并。
13.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中的基桩承载力,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堆载法)最大试验荷载不超过多少,这个具体数值需要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来确定。
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主要变化
1. 检测资质分类的调整《资质标准》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规定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等9个专项资质的单位需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需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2. 信誉资历考评的突出《资质标准》对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及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等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给予明确,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同时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的强调
《资质标准》规定了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过渡期安排自《资质标准》过渡期内资质证书到期的,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建设部的检测资质申请和管理有严格的流程和要求。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同时,需要注意过渡期的安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质的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