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使用条例全文解读
建筑资质使用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对其主要条款的详细解读: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规定了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第五条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第六条规定了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第八条第八条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许可
第九条第九条规定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全方位解读:掌握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全方位解读:掌握行业标准和规范》是指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的集合,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行业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办法,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等。
建筑资质使用条例全文解读涵盖了总则、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资质许可以及相关规定等内容。这些规定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