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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8: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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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为为您找到的相关判决书信息:**一、应某某诉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办证费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 原告诉称...
以下为为您找到的相关判决书信息:
**一、应某某诉河南中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办证费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 原告诉称 - 2007 年 9 月 14 日、2007 年 9 月 17 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期间,被告以为原告办理手续为名,两次共收取原告手续费 x 元,但被告并未给原告办理任何手续,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 x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 被告中达建筑公司收取原告办证费 x 元属实。
应某某于 2007 年 10 月份与被告协商,承揽了被告承建的汾河路安置房 39#、40#楼工程,双方约定后,被告向项目部要求每栋楼先交 x 元用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某某所交的 x 元正是 39#、40#楼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用的。应某某同意交此项费用说明应某某已经与被告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他是 39#、40#楼的项目承包人,所以 x 元是应某某应某费用,被告不该退还。
应某某承建的 39#、40#楼所需办证费应某 元,应某某已交 x 元,还下欠 元,所以施工许可证到 2009 年 11 月 27 日才补办。应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知什么时候又将此项工程转包给了一位没有取得国家规定项目经理证的赵士清。被告发现问题后,并了解到应某某向赵士清收取工程总价款 2%的管理费,又以公司名义向赵士清收取 x 元的质保金来顶他交的办证费。被告查清后于 2008 年 5 月 24 日重新任命赵士清为 39#、40#楼的项目经理。此时,本项目工程主体已竣工,现 39#、40#楼因施工中偷工减料,使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某某作为 39#、40#楼的项目经理,收取赵士清 x 元的质保金,应某负责因施工质量所存在的返工维修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所以,应某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承担 39#、40#楼工程的债权债务和工程质量返工维修的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经审理查明 - 2007 年 8 月,被告中达建筑公司在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漯河市 X 路安置小区中中标。
2007 年 10 月 23 日,被告中达建筑公司与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中达建筑公司建设汾河路安置小区 X#—41#楼房建设工程,被告应某某系该工程 39#、40#楼的实际施工人。
2007 年 9 月 14 日和 2007 年 9 月 17 日,被告中达建筑公司两次向原告应某某收取手续费共计 x 元,并出具两份收据。
庭审中,被告中达建筑公司称应某某收取了赵士清质保金 x 元,该 x 元质保金实质上就是办证费,但被告中达建筑公司提供的应某某收取赵士清 x 元的收据系复印件,而且被告中达建筑公司在庭审中也不确定收据中的“应某某”签名是否系应某某本人所签,而原告应某某也不予认可。
汾河路安置小区 X#、40#楼的施工许可证被告中达建筑公司已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补办。
本院认为 - 被告中达建筑公司曾同意由原告应某某承建其承揽的汾河路安置房 39#、40#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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