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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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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
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以下是详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修、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按本办法实施资质管理。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实行归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有关部门依职能配合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具体类别和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82号)执行。
第七条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任何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八条 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在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建设部申请,同时应向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各级建筑业企业及工商注册为省管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八条直接向建设部申请的企业)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二)《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三)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四)企业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报表;(五)《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手册》;(六)所提供的代表工程项目质量评估资料和施工安全综合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标准进行全面审查。重点考核其工程业绩,对各项条件均达到标准,并有两项以上承包工程范围内上限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企业,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四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依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办理注销手续。
湖北省取消了7项建筑资质的审批,劳务资质改为备案制。这一变化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近期,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其中明确了资质延续的要求。企业净资产需满足标准要求,企业上年度或者当期财务报表的净资产,需满足其拥有。
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建筑活动的合法性和建筑工程的质量。通过明确资质分类、分级、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随着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湖北省建筑业的发展也将更加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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