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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1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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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施工资质借用的问题一、资质借用的法律后果在中国,建筑施工资质借用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
在中国,建筑施工资质借用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如果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资质借用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借用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会面临承担建筑合同的风险。虽然建筑合同的风险和所有责任都由附属单位承担,但建筑合同是以附属企业的名义签订的。也就是说,出借营业执照和公司资质的关联企业是建筑合同的承包方。因此,一旦挂靠单位违约,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发包人一旦知道该工程不是承包人的实际建筑,实际建筑人员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可以立即主张以下权利:请求法院解决该工程按实际建筑人员资质标准收费的问题;如果实际建筑人员不合格,发包人可能只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用。如果合同规定了非法分包和非法分包的责任,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涉及纠纷上诉至法院,增加协议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该公司资质的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出借施工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的,出借方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企业应该进一步发展,处理好自身的资质,借用资质永远不是长久之计。只要基本条件具备,材料准备充分,还是可以顺利办理的。
建筑施工资质借用在中国是违法的,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出借资质的企业还是借用资质的企业,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合法经营,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体系,避免资质借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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