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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1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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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条件和要求,核发机构和条件受理条件 - 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
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受理条件 - 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具有林木种子等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法定条件 -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等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补发条件 - 申请人登记书和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证明材料。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人员。
申请
受理 -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审查 -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领取结果 -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准备所需的资料,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如果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建议您直接联系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或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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