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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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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预混料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预混料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预混料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预混料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混料包括营养性预混料和一般预混料。
第三条 生产、使用的预混料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生产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生产场地要求:
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设备要求:
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生产设备完好。
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质量检验要求:
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检验操作室和留样观察室。
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八条 管理制度要求: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企业申请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农业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农业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农业部旨在规范预混料的生产行为,确保预混料的质量和安全,从而促进饲料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生产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保障动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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